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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耀森:浅谈公平竞争下司法考试改革的优化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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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关注热度高

司法部近日发布2022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明确客观题考试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16日至6月30日,考试时间为9月17日、18日;主观题考试时间为10月16日。部分政策有所调整。

报考有什么限制?其中报考条件第五条规定: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什么学历能报考司法考试

将成人自考类本科报名排除在外?

没错,上述规定是依照2018年4月28日实施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依照上述第(五)条规定,自学成才的成人自考类本科及自考类法学类本科,将不符合报名条件,无法报名参加法考,继而失去了通过法考从事法律职业的机会,让很多自学成才的有志之士无缘法考。

对此,全国营商环境观察员、北京市社会团体代表毛耀森认为,上述法考实施办法也应当与时俱进,随着市场不断变化,司法考试改革也是势在必行的趋势。

 

建立社会公平保障体系

依照最新发布的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政策精神。

其中强调公平竞争也是为了创造“ 权利公平、 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

毛耀森建议,司法考试改革不应以提高报名考试资格的门槛作为方向。因为一旦区别对待司法考试报名参与资格,则会明显的导致不公平因素,违背公平竞争原则,特别在法律职业上更应体现公平精神。

而且还会对我国司法体系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国家提出创造 “权利公平、 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这一表述有其深层的含义。

首先《宪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鼓励自学成才。其次《立法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因此《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其中第三章第九条对报名条件进行了限制,将成人自考学历报名法考排除在外,这一点与《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明显背道而驰了。

 

权利公平、 机会公平、规则公平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同时还规定: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因此,通过自学成才获得某种职业,是完全符合宪法鼓励自学成才的法治精神,而设定限制性条款,将大量怀揣从事法律工作自学成才的有志之士”拒之门外“,违背了宪法精神,阻止人才自我发展权利。

自考学历算不算国家承认学历?当然算!

国务院制定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成人继续教育获得的学历和全日制本科在社会上是平等的,享有同等的待遇。该《条例》第一条就明确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材”的规定,制定本条例。因此司法考试应当平等对待自学考生,以彰显“鼓励自学成材”。

 

自考学历也应当赋予公平竞争的机会

其次从法治队伍建设视角看。我国的法治水平不在不断完善和优化过程中,基层的法治状况也在亟需提升,但是把非全日制法本考生限制在外,这恰恰就是反其道而行之,此行为的本身就是在阻碍法治建设进程的的步伐。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当然是好事,提高法律队伍的法律素养,也是正当之举。

但是我们要知道自古有“英雄不问出处”和“结果论英雄”之说,拿现在法考来比喻,无论你的学历是统考还是自考,无论你是全日制还是非全日制,按照“结果论英雄”国家“鼓励自学成材”只要你能通过严格的全国司法考试,即可从事法律工作,这才是公平竞争的体现。

 

公平来竞争,结果论英雄

一位伟人说过“不管白猫黑猫,抓住老鼠就是好猫”也正是比喻用人只求有实际的办事能力,其他可以不论。

我们承认非全日制考生他们是全日制的在学习法律的在读学生,减少竞争以后对他们也是一种减压,但是不可否认在社会中的另一群爱学习的人,当他们有了社会经历之后,怀揣坚定不移的信心和梦想要从事法律职业的有志之士,无论任何理由我们都不应当将其拒之门外。

最起码,参加报名考试、公平竞争,是每个怀揣梦想有志之士的基本权利。

有机会参加法考试很多人的梦想

从就业上看,参加司法考试、凭自身能力通过考试也是人民群众自学成才的就业选择、也是一种人生规划、一种从业意向,因此无论统考还是自考,只要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人,都应当有机会去参与争取。

既然《宪法》鼓励了自学成才,加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要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以及“维护统一的公平竞争制度,坚持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等指导性精神,相信法考政策也会不断优化。

文/贾春颖  校对/李杰

本文法律法规引用摘录自国务院网站、司法部网站、图片来源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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